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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684章 闭环完成(2 / 2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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“可没多久,又脱臼了。”

“这次老中医摸了摸,就说了....他这个以后都不能太用力,不足月,骨头关节没长好。”

“老童不信,还特意带着孩子跑去市里检查了一遍。”

“结果钱白花了,得出的诊断却是一样的。”

金胜暗道一声‘冰狗’,自己猜的果然没错。

一切全都能解释通了。

郭镇海在负责这个案子的时候,调查违规、处理违规,再加上童小路姐夫的身份,事情便能强行往‘治安’身上扯了。

正好趁着明后两天的双休日,金胜弄好书面材料,固定好相应证据,便能向有关部门反映了。

不过这一次.....会跳过县检察署,县治安局纪委、信访、督察,直接去市里两个部门。

金胜倒要看看,背后那人的关系究竟能通到哪一级?

如果市里不行,那就去省里。

牛犇的案子,刘少波完全按照了程序慢慢来。

只要他本人能顶得住压力,相信很快便能出来。

可现在却直接搞到了律师身上,那就太过分了。

人家都明着违法违规了,金胜怎么可能还会客气。

“金...金律师,我刚才忘了问,这个小童...到底出了什么事啊!”

这时候,陈山突然反问道。

金胜沉吟道:“陈主任,您是个实诚、爽快的人。”

“既然开口问了,那我肯定也不能藏着掖着。”

“但有一点我得提醒您一下。”

“眼下这事儿还在处理阶段,您知道了以后,可千万别跟其他人说,否则我就违规了。”

陈山立马抬手拍了一下自己的胸口道:“放心.....我这人嘴巴最严了,绝对不会往外冒一个字。”

看着对方那信誓旦旦的模样,金胜嘴角抽搐了一下。

根据行为心理学的解释,这种情况下的‘承诺’效力.....极其有限。

就好比有个人找你借钱,越是强调‘会还’,只是临时周转一下,那对方爽约,赖账的概率就会越高。

这是大量实践得出来的结论。

可金胜又转念一想,传出去也不怕。

打草惊蛇未必不能转换成.....敲山震虎。

治安那帮人如果知道自己手握这种‘把柄’,是会提心吊胆呢?还是铤而走险呢?

金胜想挑战一下......

“陈主任,那我就说了。”

陈山连连点头,眼中充满了获取‘八卦’的渴望。

“童小路利用自己手臂习惯性‘脱臼’这一点,坑了别人好几万块钱。”

“现在人家不肯,准备开始反击了。”

“一旦罪名坐实,起码得进去待3年以上。”

陈山嘴巴微张,显然是被这个结果给惊到了。

等反应过来,更是忍不住吞咽了一下口水。

“这....这次咋会这么严重啊?”

“我记得之前他就干过这事儿,别人后来打听到消息后找上门讨说法,更是当场报了案。”

“警察来了,也就退钱的事,从来就没说要坐牢啊!”

听到陈山自言自语的话,金胜心里倒没什么好意外的。

童小路之所以帮蜀黍办事,那还不是人家知道他有这种情况。

至于为什么会知道?

这都不用费脑筋好嘛!

眼下拿到了想要的东西,自己就没必要再继续待下去了。

金胜起身道:“陈主任,今天太麻烦您了,我就先回县里去了,等改天有时间,我再来村子玩。”

“好好,我送你。”

“........”

从村委会出来,金胜一边朝着村口方向走去,一边掏出了手机。

上面有不少消息提醒。

先在平台上呼叫了网约车,金胜这才点开看了看。

忽略掉常规的那些‘艾特’,张琴在十多分钟前发了一个。

“金律,我在群里看到刘律有反应了,你们打算什么时候回魔都?”

“最早下个星期。”

............

接下来两天,风平浪静。

金胜在房间内弄资料、处理其它案子的法律意见书、辩护意见书,和刘少波聊了聊接下来的方案。

顺便也让他联系了县治安局那位侯大队长,预约了星期一上午的看守所会见。

同时补交了一下关于金胜的委托证明。

这个案子,自己算是正式介入了。

蜀黍可以无视程序,但律师不行。

没有东西,连大门都进不去。

侯大队长这次倒没有设置什么障碍,一口就答应了下来。

在他看来,刘少波吃了张黄牌警告,多多少少心里有数了。

小算盘那是打的‘哗哗’响。

只可惜还没意识到,现在跟他们打擂台的对手,已经换人了。

余下的时间,金胜除了和柳慧敏视频之外,偶尔还会去短视频平台,在自己账号的评论区里,回复一些网友的搞怪问题。

这叫互动,增加粉丝粘性。

比如:我请朋友吃饭,明明只点了3菜一汤,可服务员不小心给我多上了一道菜,我没问,直接把东西都吃了。

可结账的时候,老板却让我把多上的那道菜钱也给付了,合理吗?

金胜给出的答案是:合理!

根据《民法典》第987条规定,得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根据的,受损失的人,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其取得的利益,并依法赔偿损失。

饭店作为受损方,可以要求顾客支付菜钱。

又比如:我用1万块每个月包养女大学生,并签了协议,随叫随到,可现在腻了,听说这种协议违背公序良俗,我可以把钱要回来吗?

金胜则是回道:不可以!

根据《民法典》第153条,包养协议因违背公序良俗,而自始无效。

理论上来讲,可以要求对方返还财产。

但是.....你这是属于不法原因给付,法院不会支持返还,避免了变相保护不法行为。

包养有风险、转账需谨慎。

再比如:小区对面楼有个女的,每天晚上一回到家就喜欢裸露身体在客厅晃悠,而且还不拉窗帘。

只要一站到窗前就能看到,搞得我很尴尬。

请问,我能告她,让她在家把衣服穿好吗?

金胜这里回答:可以!

在自家私密空间所实施的行为,受法律保护。

一般情况下,只要主观上没有裸露身体的故意,即便被邻居看到,也不构成违法。

但如果明知自己裸露身体会被邻居看到,而故意不拉窗帘,因公共场所的界定,包括开放性,可视性较强的空间。

所以.....即使是在家里,也可能会被认定,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,构成治安违法。

另外小声问一句:你家地址在哪里,我来帮你现场评估一下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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