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684章 闭环完成(2 / 2)
“可没多久,又脱臼了。”
“这次老中医摸了摸,就说了....他这个以后都不能太用力,不足月,骨头关节没长好。”
“老童不信,还特意带着孩子跑去市里检查了一遍。”
“结果钱白花了,得出的诊断却是一样的。”
金胜暗道一声‘冰狗’,自己猜的果然没错。
一切全都能解释通了。
郭镇海在负责这个案子的时候,调查违规、处理违规,再加上童小路姐夫的身份,事情便能强行往‘治安’身上扯了。
正好趁着明后两天的双休日,金胜弄好书面材料,固定好相应证据,便能向有关部门反映了。
不过这一次.....会跳过县检察署,县治安局纪委、信访、督察,直接去市里两个部门。
金胜倒要看看,背后那人的关系究竟能通到哪一级?
如果市里不行,那就去省里。
牛犇的案子,刘少波完全按照了程序慢慢来。
只要他本人能顶得住压力,相信很快便能出来。
可现在却直接搞到了律师身上,那就太过分了。
人家都明着违法违规了,金胜怎么可能还会客气。
“金...金律师,我刚才忘了问,这个小童...到底出了什么事啊!”
这时候,陈山突然反问道。
金胜沉吟道:“陈主任,您是个实诚、爽快的人。”
“既然开口问了,那我肯定也不能藏着掖着。”
“但有一点我得提醒您一下。”
“眼下这事儿还在处理阶段,您知道了以后,可千万别跟其他人说,否则我就违规了。”
陈山立马抬手拍了一下自己的胸口道:“放心.....我这人嘴巴最严了,绝对不会往外冒一个字。”
看着对方那信誓旦旦的模样,金胜嘴角抽搐了一下。
根据行为心理学的解释,这种情况下的‘承诺’效力.....极其有限。
就好比有个人找你借钱,越是强调‘会还’,只是临时周转一下,那对方爽约,赖账的概率就会越高。
这是大量实践得出来的结论。
可金胜又转念一想,传出去也不怕。
打草惊蛇未必不能转换成.....敲山震虎。
治安那帮人如果知道自己手握这种‘把柄’,是会提心吊胆呢?还是铤而走险呢?
金胜想挑战一下......
“陈主任,那我就说了。”
陈山连连点头,眼中充满了获取‘八卦’的渴望。
“童小路利用自己手臂习惯性‘脱臼’这一点,坑了别人好几万块钱。”
“现在人家不肯,准备开始反击了。”
“一旦罪名坐实,起码得进去待3年以上。”
陈山嘴巴微张,显然是被这个结果给惊到了。
等反应过来,更是忍不住吞咽了一下口水。
“这....这次咋会这么严重啊?”
“我记得之前他就干过这事儿,别人后来打听到消息后找上门讨说法,更是当场报了案。”
“警察来了,也就退钱的事,从来就没说要坐牢啊!”
听到陈山自言自语的话,金胜心里倒没什么好意外的。
童小路之所以帮蜀黍办事,那还不是人家知道他有这种情况。
至于为什么会知道?
这都不用费脑筋好嘛!
眼下拿到了想要的东西,自己就没必要再继续待下去了。
金胜起身道:“陈主任,今天太麻烦您了,我就先回县里去了,等改天有时间,我再来村子玩。”
“好好,我送你。”
“........”
从村委会出来,金胜一边朝着村口方向走去,一边掏出了手机。
上面有不少消息提醒。
先在平台上呼叫了网约车,金胜这才点开看了看。
忽略掉常规的那些‘艾特’,张琴在十多分钟前发了一个。
“金律,我在群里看到刘律有反应了,你们打算什么时候回魔都?”
“最早下个星期。”
............
接下来两天,风平浪静。
金胜在房间内弄资料、处理其它案子的法律意见书、辩护意见书,和刘少波聊了聊接下来的方案。
顺便也让他联系了县治安局那位侯大队长,预约了星期一上午的看守所会见。
同时补交了一下关于金胜的委托证明。
这个案子,自己算是正式介入了。
蜀黍可以无视程序,但律师不行。
没有东西,连大门都进不去。
侯大队长这次倒没有设置什么障碍,一口就答应了下来。
在他看来,刘少波吃了张黄牌警告,多多少少心里有数了。
小算盘那是打的‘哗哗’响。
只可惜还没意识到,现在跟他们打擂台的对手,已经换人了。
余下的时间,金胜除了和柳慧敏视频之外,偶尔还会去短视频平台,在自己账号的评论区里,回复一些网友的搞怪问题。
这叫互动,增加粉丝粘性。
比如:我请朋友吃饭,明明只点了3菜一汤,可服务员不小心给我多上了一道菜,我没问,直接把东西都吃了。
可结账的时候,老板却让我把多上的那道菜钱也给付了,合理吗?
金胜给出的答案是:合理!
根据《民法典》第987条规定,得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根据的,受损失的人,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其取得的利益,并依法赔偿损失。
饭店作为受损方,可以要求顾客支付菜钱。
又比如:我用1万块每个月包养女大学生,并签了协议,随叫随到,可现在腻了,听说这种协议违背公序良俗,我可以把钱要回来吗?
金胜则是回道:不可以!
根据《民法典》第153条,包养协议因违背公序良俗,而自始无效。
理论上来讲,可以要求对方返还财产。
但是.....你这是属于不法原因给付,法院不会支持返还,避免了变相保护不法行为。
包养有风险、转账需谨慎。
再比如:小区对面楼有个女的,每天晚上一回到家就喜欢裸露身体在客厅晃悠,而且还不拉窗帘。
只要一站到窗前就能看到,搞得我很尴尬。
请问,我能告她,让她在家把衣服穿好吗?
金胜这里回答:可以!
在自家私密空间所实施的行为,受法律保护。
一般情况下,只要主观上没有裸露身体的故意,即便被邻居看到,也不构成违法。
但如果明知自己裸露身体会被邻居看到,而故意不拉窗帘,因公共场所的界定,包括开放性,可视性较强的空间。
所以.....即使是在家里,也可能会被认定,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,构成治安违法。
另外小声问一句:你家地址在哪里,我来帮你现场评估一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