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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380章 明晰税目与陈侃赴日(1 / 2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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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凡盐司纳课,止岁办额盐、税荡岁科、岁办余盐,并盐、火加耗,五项。有司官吏不得虚增、另增名目,但有所加,许灶民赴属地县衙俱状以告。衙署断案,以本条例为律,有五项之外,横加盘剥者,视同监守盗入罪。】

【诸县衙署,见状必受。违者,主官杖四十,讼狱不称。】

看着题本上的这一条款,周坤眉头皱得很紧,手指也无意识地敲起桌面,权衡着其中的利弊。

客观来说,以周坤的见识,他当然能猜到李斌之所以会提出这么一道堪称严厉的条款,必然是如今盐场中的盘剥乱象已经发展到了较为严重的地步。

与此同时,以周坤对大明吏目的了解。

单纯是有这样的条款,同样避免不了一些人,用别的方式来盘剥灶丁。比如鸣鹤场中,总催、吏目委托家人,贩售晒盐竹匾,然后利用职权,逼迫灶丁定点购置,从而获利等等办法。

所谓上有政策,下有对策。单纯靠条文,能起到多少作用,真不好说。

周坤更在意的,是李斌后面那段话...

“道台此题,以本府看,多半都无甚疏漏。唯有这‘见状必受’,或有教唆词讼之嫌啊。”

“府台所言甚是,某提笔草拟时,心头激荡,未察过激,所幸有府台帮衬,否则,差点酿下大错。斌,敬谢府台大义!”

李斌面露一丝懊悔,十分郑重地拱手施礼。

没有丝毫挣扎的,同意将这段规定去掉...

而见到李斌服软,周坤也是笑着连道不敢当...

大明,是有风骨的,同样也是艹蛋的。

在以儒家“听讼,吾犹人也,必也使无讼乎”的指导思想下,明代司法建设的目标就是没有诉讼出现。

从【教唆词讼】、【诬告反坐】、【越诉笞五十】等罪名设计,到雇工不得告家长、妇人非特殊情况不得起诉、不得匿名投状等制度限制。

这种种举措,可谓是在系统化的抑制民间诉讼产生。

这和后世鼓励人们,通过司法途径解决纠纷,有着本质上的不同。

是以,在这种社情下,李斌打一开始就没指望“见状必受”这种条文能被通过。加上这段,单纯是为了让“明晰税目”变得不那么突出罢了。

而明晰税目,才是李斌真正看重的问题。

只是令李斌没想到的是,周坤其实也注意到了这一条文的核心不在“见状必受”。

但双方思索的方向,却迥然不同。

在周坤看来:制度做得再好,最后落到执行上是什么样,还是什么样。

就像那粮耗、火耗,一开始也没有这些税目。甚至有明一朝,都没有从法律层面认可粮耗的合法性。

可在漕运改兑法实施时,不还是默认了加耗的存在?并规定了不同地区的加耗标准?

所以,明晰税目,就像是李斌天真的臆想,完全不值得重视。

而在李斌看来:明晰税目,有法可依。才是制度革新的第一步,哪怕李斌清楚的知道,执行时它可能会有变化,或执行得并不到位...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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