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1066章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(1 / 2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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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1066章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
《大明会典》编纂馆中。
这段日子,李一元全心投入到了大明会典的编纂中,就连内阁会议都很少参加。
不过既然是苏泽求见,李一元还是立刻放下手头的事情,在编纂馆的公房里见了苏泽。
整个书房中,对面摆满各种书稿。
《大明会典》要成为大明的根本大典,所以每个法条,甚至每一个用字都要反复斟酌。
苏泽看到李一元眼中的血丝,知道这位阁老在大明法典编纂中的贡献。
苏泽和李一元很熟了,他开门见山,直接说明了赵有德在聚会上的言论及其「法无禁止可为」的主张。
苏泽说道:「李阁老,此人以律法条文为盾,为庸懒昏推之员张目,实则是钻营程序,规避实质监督。」
李一元听完,放下手中的《会典》草稿,神色凝重。
李一元说道:「子霖所言,切中时弊。赵有德此言,确是将治官」与治民」混为一谈。」
李一元站起身,在编纂馆的书架前踱步。
李一元说道:「律法对百姓,重在防官府滥权,故需程序周全,许其申辩。然官员乃行权之人,若也套用此则,便是以保护弱者之盾,护持强者之私。」
李一元转身看向苏泽。
李一元说道:「然则,赵有德这番话,听起来冠冕堂皇,于普通官员之中,确有蛊惑之力。」
「许多官员并非大奸大恶,只是庸碌畏事,见有此说,便觉可依为护符,继续浑噩度日。」
苏泽点头,他当然知道李一元说的现状。
在这个日新月异的时代,有锐意进取的官员,也有落伍的官员。
苏泽说道:「正是如此。故今日来见阁老,正是为釜底抽薪。」
李一元示意苏泽详说。
苏泽说道:「赵有德之流,善钻律法空子,表面一切合规,实则暗中牟利。」
「其家宅不显奢华,然亲属置田、子弟挥霍,钱财来路却无明证。」
「现行律例,须查实贪污受贿,方可治罪。然其通过拆分工程、操控招标、合规差价等手段,所得利益皆披著「合法」外衣,难以用贪腐条款追究。」
苏泽走到案前,以指蘸茶,在桌上画了一个圈。
苏泽说道:「这就如一个灰域。律法明条管不到,京察考绩也难定其贪酷」。长久以往,此辈必成官场痼疾,侵蚀吏治根本。」
李一元沉吟道:「子霖之意,是要立一新规,堵住此路?」
苏泽说道:「正是。我意,当在《大明会典》吏律或刑律之中,增订一条官员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」。
「」
李一元眼神一动,请苏泽细说。
苏泽说道:「此罪核心在于:若官员本人及其配偶、子女、近亲,所拥有之财产、日常用度,明显超过其合法俸禄及其他已知正当收入,且本人不能说明其合理来源,经有司核查属实,即可定罪。」
苏泽进一步解释:「所谓巨额」,可定一明确数额门槛。」
「例如,家财超过其历任俸禄总和之倍数,或单笔不明资产超过其年俸若于倍。具体数额,可由吏部、刑部、都察院共议。」
苏泽说道:「程序上,需有官员触发嫌疑。或京察、大计中发现疑点,或科道风闻奏事有据,或民间举告查有实情。」
「然后由都察院六科立案调查。」
苏泽强调说道:「立案后,涉事官员有义务配合核查,说明财产来源。若其能提供契约、交易凭证、继承文书等证据,证明财产来自正当途径,则案结无事。」
「若其支吾搪塞,无法说明,或所言经查不实,则可视情节,定为财产来源不明」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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李一元问道:「此罪之罚则,子霖以为当如何设定?」
苏泽说道:「依情节轻重,分等处置。轻者,革职追赃,所涉不明财产抄没入官。」
「重者,除革职抄家外,流放边远或徒刑。若其中查出实与贪贿、侵盗等罪牵连,则数罪并罚。」
苏泽补充道:「此罪之立,关键在于说明义务」加于官员之身。以往办案,须官府查实其贪腐行为。」
「此后,若官员财产异常,官府可令其自行说明来源。若说不清,便是有罪。此乃将举证之责,部分转移至涉事官员。」
李一元沉思片刻。
李一元说道:「此议甚善,直指赵有德这类巧宦之要害。其财产来路不正,又不敢明言,在此条之下,必现原形。」
李一元也提出顾虑。
李一元说道:「然此律若立,执行须慎。如何界定明显超过」?官员或有祖产、妻族嫁妆、友人馈赠,若一律要求说明,恐滋扰过甚,反使清廉官员畏首畏尾。」
苏泽答道:「此故需明确细则。祖产、嫁妆等,须有历年契书、公证文书为凭。友人馈赠,若价值超过常情,如年节赠礼银钱过百两,亦需说明缘由。细则可定,日常人情往来小额赠礼不计,然大宗财物转移必录。」
「此外,可行申报之法。」
李一元问道:「申报?
苏泽说道:「若是有上述大额所得,官员可将所得向上级官府申报备案,日后核查时,完成申报便无碍了。」
李一元点头,苏泽的考虑很周全了。
但是他还是说道:「此律易引朝野争议。或有言,此乃有罪推定」,违背疑罪从无」之理。赵有德之辈,更会以律法严苛、迫害官员」为辞,煽动舆论。」
苏泽正色道:「李阁老,此事我已有虑。须在律文前言或官方释法中阐明理据,有关赵有德这番诡辩,我会在报纸上驳斥。」
李一元这下满意了,其实他要的就是这个。
苏泽是当世大儒,他先在报纸上宣扬法条的合理性,接下来出台法律的阻力就要小很多。
毕竟法律是一种共识,如果不能达成共识,法条就算是写出来,也不过是废纸罢了。
苏泽继续说道:「此律最终目的,非为罚人,而为震慑。使官员知,非仅贪污受贿有罪,凡财产来路不清,亦难逃追查。」