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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298章 赵盾弑其君(2 / 2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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锋芒外露的文章写一篇是惊艳,篇篇如此就成了刺头。

考官也是人。

你一直戳他,他会疼。疼了就要找你麻烦。

所以这篇的策略是:用最正统的经学框架,装最锋利的现代内核。

外面是温良恭俭让,里面全是KPI考核和追责机制。

嗯,反正,就稍微收着那么亿点点!

思路理清,宁意提笔蘸墨。

破题。

“《经》以‘弑’加于赵盾,非诬也,正也。正何?正‘位’也。夫天下之治乱,系于百官;百官之臧否,系于长吏。长吏者,非独行一人之事,乃总一方之责。”

“赵盾居正卿之位,食正卿之禄,则晋国社稷安危、君臣纲常维系,皆其职分之内。”

“弑君者虽赵穿,而弑君之局,成于赵盾之失职。董狐之笔,诛的不是一个人,是一把椅子。”

“诛的不是一个人,是一把椅子”——这句话她写的时候自己都觉得漂亮。

问责的对象不是你赵盾这个个体,而是“正卿”这个职位所绑定的全部义务。

你坐上去了,就得扛。

破题一起,气韵就定了。

接下来是逐层展开。

她把董狐定罪赵盾的两个条件单独拎出来,各论一段。

“所谓‘亡不越竟’者,言其身虽去国,而未尝弃位也。长官闻属下犯法,虽一时回避,而官印未缴、职权未卸,仍以正卿自居。”

“既未去位,则职责犹在。职责犹在而不行使,是为渎职。渎职与纵恶,一步之遥耳。”

“所谓‘反不讨贼’者,言其归国之后,不但不诛弑君之人,反与之共朝堂、分权柄。此非不能也,实不为也。”

“不为,则与默许何异?默许,则与同谋何异?”

“故董狐虽止书盾名,而盾之罪实有三层:失察在先,纵恶在中,包庇在后。”

“三罪并论,虽无亲弑之实,而有亲弑之罪,不亦宜乎?”

三层罪——失察、纵恶、包庇。

这个分析框架,放在现代法律里就是“渎职罪“的三个构成要件。

宁意把它换了个古典的壳子,核心逻辑一点没变。

写到这里,她顿了顿笔,喝了口水。

接下来是题目要求的重头戏——引申到当世的吏治问题。

这一段她写得更加大胆。

“由赵盾之事观之,可知古之良史所立之法,非为诛一人之心,实为定百官之责。”

“今之天下,州有州牧,县有县令,卫有将佐,各有所司。”

“然臣窃闻,每有属吏贪墨不法事发,其长官辄曰‘不知’、曰‘被蒙蔽’,推诿卸责,与己无关。”

写到这里,宁意能想象到某些考官读到这段时的表情——

大概率是,屁股上扎了针的那种不自在。

因为她说的就是他们,说的就是这个官场上最常见的甩锅把戏!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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